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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山县融媒体中心4月30日讯(通讯员 唐纯 曹天宇)“没想到刚准备立案执行,对方就履行到位了,感谢法院。”在收到被告主动履行的执行款后吴某激动地说。
近日,龙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立案前主动督促引导,积极沟通,顺利解决一起健康权纠纷,圆满兑现了当事人胜诉权益。
据了解,被告何某与原告吴某在清吧喝酒时发生争吵,何某用啤酒瓶打在吴某脸部,导致吴某脸部撕裂和头部受伤。经鉴定,吴某构成轻微伤。何某因打架斗殴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因治疗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经济损失,双方协商未果,在诉至龙山法院后,龙山法院依法作出限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原告吴某人身损害赔偿款9073.28元的判决。
判决生效后,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承办法官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,通过查询本案执行依据卷宗,发现双方矛盾分歧很小,案件标的不大,当即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,认为本案有不强制执行即能自动履行的可能。于是,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前调解程序,主动联系何某,从案情分析的角度入手,向其释法明理,告知何某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,又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工作,围绕双方的矛盾耐心劝说、消除积怨。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,何某深刻反省了自身的过错,当日便将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11000多元交至法院,案件在执行前得以履行完毕。
责编:刘寒蓉
一审:向波
二审:周娇
三审:朱勇
来源:龙山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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